2018年2月2日,銀保正式下發了最新版《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因此接下來墩墩君會為大家介紹關于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等相關方面的知識。

一、關于股東資質
設立經紀公司,明確要求股東資金真實、合法,不得是銀行貸款或者非自有資金。
同時還增加了對于股東資質以及業務資質審批的更為明確的要求,力圖通過提高股東準入門檻以及加強業務資質審批,來達到強化對于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的。
如股東如果不參與經營,不兼任總經理等,即僅作為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則不需要任職資格;但要成為股東,則有大量要求,如信用良好,無違法記錄等。
二、關于經濟區域牌照
保險經紀區域牌照重新放開,允許設立非全國牌照。另外,銀保派出機構即各地保監局也可以批復牌照。
相比起全國性經紀機構來說,區域性經紀機構門檻大幅降低,注冊資本要求1000萬元。這對于部分經營范圍較小的保險經紀公司來說,無疑大大減輕了負擔,但同時也有觀點認為,這將直接導致區域性經紀牌照含金量降低。
根據新規,即使是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也不能隨意在全國開展業務。
保險經紀公司如果外派從業人員從事個人保險業務的,需設立分支機構。若不外派人員,或者從事團體業務,則不需設立分支機構。網銷是否要設分支機構,按照這個要求就可以了。

三、關于經紀公司高管準入門檻
提高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條件,從事經濟工作的年限,由2年以上改成5年以上。
此外,規定保險經紀公司要與高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多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從而明確高管及主要負責人的權利和責任,出了問題,依法追責;還對臨時負責人的任命條件以及任職時間做出了規定。
四、關于報備事項增加
包括股東變更(以前是主要股東變更)、對外股權投資,設立境外機構、收到行政處罰都要向發生5日內,向銀保報告。
五、關于對從業人員的要求
除了強化對于高管的監管,新規還單獨設立一個章節專門強調對于從業人員的監管,從管機構到管人,監管的思路正在發生變化。
新規明確了對保險經紀人員的要求:

此外,對于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由經紀公司進行登記,且一個人在同一時期只能通過一家保險經紀公司進行登記。這會否對某些以“飛單”為主的互聯網平臺造成影響,還有待觀察。
以上就是“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的全部內容,如果你有投保方面的需求和疑問,可咨詢胖墩墩保險網專業顧問。